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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徽使用规范如下:
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,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。
警徽图案由国徽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和飘带构成。根据现行标准:
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
盾牌衬地为深蓝色(新标准改为警徽蓝)
长城、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
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、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警徽。
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,保持完整、清晰、庄重。
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,佩戴警衔、警号等标志,做到着装整洁庄重、警容严整、规范统一。
未经审批,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,不得佩戴警用标志。
公安民警调离、辞职或者被辞退、开除公职的,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、警服和警衔、警号等警用标志。退(离)休的,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、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。
警徽的颜色构成应严格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不存在例外情形。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《人民警察警徽国家标准》(GB 44506-2024)对警徽颜色有明确规定和检验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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